2007年6月18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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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搭便车”遇车祸身亡法律上咋个赔法
法官说,这叫“好意同乘”,搭便车人应自担部分风险
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童超

  随着有车族的日益壮大,免费搭便车现象司空见惯。然而这种好事却有可能遭遇意外的搅局——如果在搭便车途中不幸发生车祸,谁来负责?好心让他人免费搭便车的车主要承担责任吗?
  日前,永康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朋友间搭便车,出车祸后,朋友为赔偿而对簿公堂的案件。

  搭便车出车祸死亡
  包某与卢某是好朋友。包某是生意人,经常到杭州、上海等地跑业务。而卢某经营着一家物流公司,几乎每天都会往长三角一带发货。所以,包某自然经常会免费搭乘卢某公司的顺风车。
  谁也没有想到,搭便车搭出了大问题。2006年10月26日,包某有事要去上海,刚好这天晚上卢某的公司要往上海发货,于是包某再一次搭上了顺风车。次日凌晨3时许,卢某公司的驾驶员王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嘉兴境内发生了追尾事故。正在沉睡中的包某遭受重伤并陷入深度昏迷,驾驶员王某也受了伤,事后包某经抢救无效于三日后死亡。
  交警部门认定,此次事故是由于王某疲劳驾驶所致,王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。

  死者家属向车主索赔
  考虑到王某只是卢某手下的司机,卢某是王某的雇主,于是,包某的家人找到卢某,要求其承担包某死亡的全部责任。
  对于包某家属的要求,卢某显然不能接受,他认为自己完全是出于好意才让包某坐的车,而且是免费的。出了事怎么能让他承担?
  为此,双方争执不下。2006年12月22日,包某的家人将卢某及其司机王某一并告到永康法院,要求他们赔偿包括包某的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.5万余元。

  “好意同乘”现象存在法律空白
  此类案件是永康法院第一次碰到。该院受理此案后认为,包某经卢某同意而免费搭乘卢某的车子前往上海,这在法律上叫“好意同乘”,即“搭顺风车”,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,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。“好意同乘”引发事故的责任划分和相关赔偿问题,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。
  法官林贤说,虽然法无明文规定,但司法实践中有一点很明确,即“好意同乘”与一般的买票坐车的情况不同:乘车人买票乘车,承运方对乘客就有安全运送义务,如果乘车途中发生事故,承运方就有赔偿责任。而搭便车出事故后由承运方负完全赔偿责任显然不公平,搭便车的人应自担部分风险,承运方的赔偿责任则应当得到适当减轻。
  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,最终包某的家人和车主卢某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,由卢某赔偿包某家属15.6万元。而后,包某家属撤回起诉。
  法官林贤说,搭便车的现象现在越来越常见,这是人们正常的交往,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,但意外发生后纠纷不可避免,为此,车主们还得为自己的好心权衡一下可能发生的后果,做好心理准备。